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要点及主要变化
- 时间:2019-03-15 20: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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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于近日发布了《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与《关于开展2018下半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相比,在创新券申请使用主体、服务机构、使用范围、支持力度、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政策要点及主要变化如下:
(一)申请使用主体
1、企业
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2、团队
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主要变化:支持对象要求变化
《管理办法》中的企业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要求(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原“通知”中的“中小微企业”为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一般为企业人数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对团队申请主体要求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而原“通知”中无人数要求。
(二)服务机构
1、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主要变化:服务机构要求相对宽泛
原“通知”中服务机构为大型仪器共享服务机构、研发实验服务机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在沪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管理办法》鼓励有意愿的机构可申请纳入。
(三)支持力度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主要变化:企业支持额度增大
每年企业支持额度由原“通知”中的10万元增加到30万元,团队支持额度不变。
(四)操作方式
1、申领和使用
企业和团队登录本市创新券管理信息平台申领创新券。
服务机构在接受服务委托后,在线提交合同。
2、兑付前登记
管理中心对合同中符合当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并按该服务金额的50%拟定创新券使用额度。
企业和团队在线将创新券支付给服务机构用以购买相关专业服务;
3、申请兑付
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在线提交到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等材料,申请兑付;
管理中心予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网上平台常年受理兑付申请,每季度集中拨付一次资金。
主要变化: 操作流程、核定比例、兑现周期变化
(1)申领环节:流程不变;
(2)使用环节:需服务前上传合同——管理部门确认服务内容、金额环节及创新券使用额度——企业、团队在线支付创新券给服务机构,原“办法”中企业按照无需向机构支付创新券,按照实际服务金额支付费用。
(3)兑付环节:由服务机构提交兑付申请及相关材料,原“办法”由企业或团队提交。
(4)核定比例:按照经确认的服务金额50%比例核定用券额度,原“办法”为按照5万元及以下部分50%比例核定,超过5万元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5%比例核定;
(5)兑付周期:常年受理兑付申请、每季度集中兑付,原“办法”为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兑付申请、进行兑付。
(五)监督检查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上年度一定比例以上有创新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对应的申领使用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主要变化:明确监督措施
明确了按一定比例对服务机构、申领使用主体进行随机抽查的监督措施,原“通知”未明确具体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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